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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第9點第6款第3目規定:各校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最近一學年度之會計師查核報告(包括平衡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註)、本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清冊、會議紀錄(包括專責小組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公開招標紀錄及簽到單)、稽核報告(包括期中稽核紀錄)及修正支用計畫書(包括經費表)等資料備文報部,俾便考核運用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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