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雜費減免應由學生主動申請,每學期申請一次。
☆依教育部規定,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學雜費減免。
★要同時辦理學雜費減免與就學貸款之同學,請先辦理學雜費減免,然後再辦理就學貸款。
學雜費減免申請時間:每學期期中考至期末考前辦理次學期之學雜費減免,詳細日期依學校公告為準。
學雜費減免申請系統:學校首頁>在校學生>單一入口驗證網>學雜費系統
(新生進入路徑:學校首頁>在校學生>學雜費系統(新生及轉學生專用)
學雜費系統操作手冊:五專前三年
二專及五專四、五年級
申請程序:1.學雜費系統申請→2.學雜費系統列印申請表→3.申請表簽名並檢附減免證明文件繳交至學務處
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 1.補助對象:本方案自112學年第2學期起施行,減免對象為本國籍、修業年限內之五專四、五年級及二專在職專班。 2.補助金額: (1)日間部五專四、五年級:每學年減免3.5萬元(每學期17,500元)。 (2)二專在職專班:減免50%學分費(不含重、補修學分),每學期上限為17,500元。 3.本方案不需申請,未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同學將直接適用本方案,於繳費單直接減免。
注意事項: ※本方案與學雜費減免、各項政府就學補助不得重複補助,可與弱勢助學金(加碼減免經濟弱勢學生學雜費)同時補助。 ※五專四、五年級的同學若減免身分為輕度身心障礙學生、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及撫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因減免金額低於17,500元,建議不要申請學雜費減免,直接適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二專在職專班的同學若減免身分為輕度身心障礙學生、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因減免額度低於行政院減免學雜費,建議不要申請學雜費減免,直接適用行政院減免學雜費。 ※若有確定要申請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的同學,為避免後續重複請領需補繳的問題,可先至學務處放棄行政院減免學雜費(繳費單不預先扣減)。 ※同一學程已獲學雜費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五專前三年免學費補助及學雜費減免比較表
五專四、五年級學雜費減免比較表
二專在職專班學雜費減免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