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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資中心-設置辦法
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設置辦法
108 年 3 月 12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9年5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2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彰顯本校宗旨與目標之精神,發展校園多元文化特色,整合校內資源,落實服務於各原住民族學生之工作,強化其生活與學習之輔導,以達到提升學生的學習成效與品質,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八條及「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馬偕學校財團法人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中心人員編制如下:
一、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技術合作處主任兼任之。
二、本中心設置諮詢委員會,置諮詢委員 5-9 人,由中心主任推薦熟悉原住民議題之產、官、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及校內與本中心橫向整合關係之單位代表陳請校長聘任之。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滿得續聘之。諮詢委員中具原住民身分者應占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職員兩
人,辦理中心相關事務,相關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計畫支應,其聘任方式依本校職員聘任升遷辦法聘任之。
第三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原住民族學生事務及資源整合。
二、原住民族學生生活適應與輔導。
三、原住民族學生課業及學習輔導。
四、原住民族學生文化陶冶與發展。
五、原住民族學生心靈輔導與陪伴。
六、原住民族學生人才培育及自主學習之推動。
七、原住民族學生與原鄉部落連結之推動。
八、原住民族教育之相關課程與活動之協助。
第四條
本中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諮詢委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提供資料。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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