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註:本校辦理政府補助、獎助或代辦政府採購等,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接受其他經費補助或代辦採購者,應配合其他經費來源之採購規定辦理。

總務處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