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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110年10月25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019696401號公告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4條規定辦理。
二、依據前揭公告,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任意變更經主管機關噪音檢(查)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二)於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使用未經主管機關噪音審驗或檢驗合格排氣管之車輛行駛於道路。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三、為維護市民居住環境安寧,本局將不定期聯合警察局辦理夜間噪音車取締作業或以科技執法設備取締噪音車,請貴校協助宣導學生騎乘機車務必正常操駕及勿使用旨揭非認證排氣管,以免受罰;另並請協助宣導學生機車出廠滿5年,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內至機車排氣定檢站進行排氣檢驗,逾期未完成定檢則依法裁罰新臺幣500元外,逾期6個月仍未完成定檢再處新臺幣3,000元,最重得移送監理機關註銷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