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以下資格之校外租屋學生。※不含五專前三年及延長修業同學。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二、補助金額: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區域及身分類別,每人每月補貼校外住宿租金,補貼金額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規定(2,400元至7,000元);補貼期間為8月至隔年1月,每學期以補助6個月為原則。(依租賃契約起迄日核予補助月份。)
三、申請時間:112年9月20日至112年10月2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文件: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學生: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低收、中低收證明。
(2)符合就學貸款資格(家庭年所得120萬以下)學生: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戶籍謄本。
※租賃契約承租人須為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的學生本人
※租賃契約、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範例請參閱附件Q&A
五、申請窗口:學務處課指組林淑芬老師(關渡分機2141、三芝分機3144)
註:113年度(112學年度下學期)起,為避免同類補助造成申請競合,弱勢學生校外租金補貼將回歸至內政部營建署300億租金補貼專案辦理。